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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流[2012]68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22
实施时间: 2012-8-2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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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农委(农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2]38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财政厅 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2年8月22日
  辽宁省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调动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和生产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率,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部决定在我省开展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2〕38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政策目标。
  种粮大户补贴的总体目标是,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和粮食生产方式的转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率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具体目标:
  1.兼顾耕地承包者与租种者的利益关系,鼓励土地流转,增强种粮大户租种土地的稳定性。
  2.增强种粮大户的生产经营能力,鼓励种粮大户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促进粮食生产方式的转变,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逐步实现“高效种粮”和“绿色种粮”。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提高种粮大户的贷款能力,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粮食生产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原则。省级财政、农业部门统一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安排试点资金。各市财政、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对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负责。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统一规划,重点解决种粮大户迫切需要解决的、制约粮食生产的关键性问题。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省规定的标准审核确定种粮大户,并实行县、乡两级公示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纳入试点范围。
  3.坚持项目管理原则。通过项目支持方式实施对种粮大户补贴。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制度,明确流程,落实责任,防止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4.坚持简便易行、农户受益的原则。补贴政策让种粮大户直接受益,实施方案要简便易行,并便于监管。
  二、补贴对象及方式
  补贴对象为我省农村居民(含国有农场种粮职工,不含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及法人单位),且上年在一个县域内耕种1000亩(含)以上、每块连片耕地面积不低于200亩的种粮大户。土地来源主要为家庭二轮承包地、流转二轮承包地、承包机动地、承包农场土地以及其他在册土地等。
  补贴资金采取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对种粮大户给予补贴。
  贴息:对种粮大户粮食生产性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以奖代补:对种粮大户自筹资金(含融资,下同)建设、符合补贴规定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坚持“先干后奖、不干不奖”的原则,按本方案确定的支持内容和标准,直接奖励给种粮大户。
  三、支持内容
  (一)提高融资贷款能力。
  对种粮大户生产性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种粮大户的信贷投放规模。具体办法随即下发。
  (二)粮食晒场建设。
  对种粮大户取得合法手续自建自用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水泥层面结构粮食晒场给予实际投资额的30%奖励。其中:耕地面积在6000(含)亩以下的种粮大户,每户奖励资金不超过6万元;耕地面积在60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户奖励资金不超过12万元。
  (三)简易粮仓建设。
  对种粮大户取得合法手续自建、自用的,仓储能力在500吨以上的简易粮仓给予实际投资额的30%奖励。其中:耕地面积在6000(含)亩以下的种粮大户,每户奖励资金不超过8万元;耕地面积在60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户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
  (四)烘干设备购置。
  对种粮大户自行购置国家农机补贴目录以外的粮食烘干机及其他粮食烘干设备给予实际购价(造价)的30%奖励。其中:耕地面积在6000(含)亩以下的种粮大户,每户奖励资金不超过8万元;耕地面积在60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户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
  四、种粮大户资格确认
  (一)种粮大户资格初审。
  乡(镇)政府农经(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等合法手续为依据,对种粮大户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可经流转双方或三方共同进行确认。种粮大户名单及租种耕地基本情况经核实确认并公示无误后,由乡(镇)农经(业)及财政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填写《2012年辽宁省种粮大户确认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于跨县域耕种土地,由实际耕地所在乡镇负责资格初审。
  (二)种粮大户资格确认。
  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对各乡镇报送的种粮大户材料进行复审确认,必要时对种粮大户进行现场检查复核,最终确定全县种粮大户名单,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种粮大户名单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联合报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种粮大户基本信息档案。
  县农业部门要建立种粮大户基本信息档案,对确认的种粮大户相关基本信息及基础资料(复印件)统一归档备查。
  (四)严格资格审核。
  县、乡(镇)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种粮大户资格,未达到种粮大户标准的,不得纳入补贴范围。一经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农户,该地区将不再纳入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制定操作办法。
  各市根据上述支持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详细规范项目管理流程,确定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部门责任。
  (二)确定项目计划。
  根据确定的支持范围和内容,编制确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项目计划要按照自愿原则,由种粮大户自主申报,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并以文件形式联合上报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确定的项目建设计划连同本地区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操作办法,由市农业、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于每年6月30日(2012年于9月30日)前联合报省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三)组织项目实施。
  对已报省备案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各地农业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指导、监督和进度报告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四)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农业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填写《种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验收表》(附件2),签署验收意见,加盖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公章。对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建设情况及验收报告以文件形式于每年11月25日前联合上报省农业、财政部门。
  (五)拨付补贴资金。
  省农业部门根据各市上报的项目验收报告,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测算并提出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部门的资金拨付申请,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打入种粮大户存折账户。
  (六)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建设完工经验收合格并拨付奖励资金后,以市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组织完工项目的绩效评价,重点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价,并于次年3月份前联合报省财政、省农业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种粮大户实行补贴(试点)是中央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务必把试点工作做实做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维护好种粮大户切身利益。
  (二)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到位。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严格按本方案要求,认真安排好试点工作。
  (三)明确职责分工。
  项目管理主体为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负责核实种粮大户资格、项目建设计划的编报、组织项目实施监督及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及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等。
  (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落实补贴政策。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种粮大户进行全面检查,省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立信息统计制度。
  纳入补贴范围的种粮大户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粮食生产有关信息,包括种植意向、播种面积、单产、总产及粮食销售等情况。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建立大户信息统计制度,并定期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作为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粮食宏观调控政的依据。对不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的种粮大户,以后年度将不予以支持。建立全省种粮大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种粮大户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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