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检[2012]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23
实施时间: 2012-10-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0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12]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方式及分工
  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采取同级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物价局负责对我市部分市属高校、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进行检查,同时选择市南区、平度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重点中、小学、幼儿园各一所进行重点抽查。其它单位由各区、市物价局按属地组织实施检查。市物价局将对各区、市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检查时间安排
  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检查处理两个阶段进行。2012年10月30日之前为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为检查处理阶段。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结合自身收费行为进行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要立即纠正,退还多收费用,将自查自纠情况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多收费用的退还情况将作为本单位整改成效的重要指标。
  (二)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各区、市要按照省物价局确定的检查范围、内容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注重工作实效,切忌走过场。要做好教育收费基本情况把握、线索搜集及政策储备等前期准备工作,做到有的放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善于借势、借力、借智,确保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请各区、市将检查方案于2012年10月30日前报送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五科。
  (三)做好调研与检查总结的上报工作。各区、市要按照省物价局确定的调研题目选择其中一项认真开展工作,详细了解当前学校收费现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要建立检查情况的周报告工作制度,将检查单位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五下午五点前上报;要做好检查工作总结。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市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总结报告、统计报表以及专题调研报告一并报送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检查五科(联系电话:85916633 传真:85916630 邮箱:zhaozhiqiang-1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纠风办福建省监察厅福建 闽价检[2008]41 2008/9/23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 苏价费[2014]19 2014/6/2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在全省 赣府厅字[2012] 2012/4/17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 闽价检[2012]43 2012/10/9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 京教办[2014]11 2014/6/6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13]66 2013/9/17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教[2011]23 2011/8/19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省属学校开展教育收费自查抽查工作 鄂价检[2013]11 2013/11/13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纠风办陕西省监察厅陕西 陕价检发[2005] 2005/9/19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 沪教委监[2007] 200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