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幼儿园取暖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2]3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30
实施时间: 2012-10-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9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内四区物价局、教(体)育局,各幼儿园: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按照要求,目前我市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争取年底前发布实施。为做好国家政策与我市现行收费政策衔接工作,现将2012-2013年采暖期期间幼儿园取暖费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2年审批或备案的幼儿园收费项目确定为保教费,保教费已包含提供冬季取暖服务发生的费用,因此幼儿园在收取保教费后,不得再加收取暖费,更不得以此为由降低供暖服务质量。
  二、2012年以前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为托幼费的,幼儿园在提供冬季取暖服务的同时,可按照《收费许可证》或《青岛市社会力量举办托幼园所收费备案表》上批准或备案的取暖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他幼儿园按照《青岛市社会力量举办托幼园所收费备案表》确认报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各区物价、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管,对存在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宁财税发[2008] 2008/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