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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12]16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0-8
实施时间: 2012-10-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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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员基本状况,杜绝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根据《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青人社字〔2010〕176号)要求,决定自11月1日起开展201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截止2012年10月底,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认证时间
  2012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三、认证机构
  参保关系在本区域并长期在本区域居住的人员由户籍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认证。
  参保关系不在本区域、长期跨区域居住的人员由居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认证。
  四、认证方式
  (一)居住在户籍地的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方式
  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参保关系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或居委会认证点办理认证手续,在《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上签字并留指纹确认。
  (二)在统筹区域内居住,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方式
  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近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认证点进行查验、确认,在《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上签字并留指纹确认。
  (三)异地居住及本市跨区市居住的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方式
  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异地居住的领取人员,可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青岛市异地居住领取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确认表》(简称《协助认证确认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证。办理认证后,领取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确认表》、身份证复印件寄回参保关系所在地的街道保障中心。
  在本市跨区市居住的领取人员,可参照异地居住人员的认证流程,到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四)因年老体弱或患病、重度残疾等特殊情形,参保人本人不能到认证点认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街道保障中心派人上门办理认证,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认证结果
  在认证期间内按规定办理认证手续,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金。
  在认证期间内未办理认证手续,或异地居住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邮戳为准)未提供《协助认证确认表》的,其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暂停发放。
  停发养老金人员需补办认证手续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符合领取资格的,恢复发放养老金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养老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开展资格认证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市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规范管理,防止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要认真总结2011年度资格认证工作经验,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改进资格认证办法。要加大对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的指导力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资格认证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各区市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公布资格认证时间、地点、联系(或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办理认证、咨询等相关业务;要按规定及时做好资格认证公示,同时要通过资格认证,对涉及参保人切身利益政策进行再宣传,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参保人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三)加强联动,协同做好资格认证。各区市要注重经办机构间工作联动,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落实协助认证机制,共同做好资格认证工作。要按分类管理的办法,建立资格认证工作台帐,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时记录领取人员居住地和养老金领取资格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管理。要按规定妥善处理好未办理资格认证人员的待遇暂停发放及补办认证人员的及时续发、补发工作。
  (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热情服务。各级经办机构要坚持方便群众原则,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要坚持服务为先的理念,主动与参保人沟通,对特殊情况,要上门认证,及时为参保人提供热情、周到服务。
  附件:1. 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
  2. 青岛市异地居住领取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确认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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