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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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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自治区产业工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自治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就做好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区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统一、协商程序尚需规范、协商针对性、实效性有待加强等问题。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二、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的原则,以职工为本,注重公平,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努力做到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同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不得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上浮一定幅度的基础上,综合参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进行。
  (二)目标任务。按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三年行动”要求,2012年底前,全区各类建会企业包括区域、行业要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企业中构建起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包括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三)具体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摸清各类企业的底数,建立台账,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盟市、旗县(市区)等地方工会要主动发出要约,督促企业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推选代表、发出要约、征求意见、平等协商、职代会讨论通过、签订合同、审查备案、公示等程序进行协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协商的企业,工会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督促企业响应要约开展协商。要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增强协商的实效性。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协商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及离岗职工生活费等事项;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聚的地区和行业,由区域、行业工会(工会联合会)组织或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代表开展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确定区域工资水平、行业同类工种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用工形式一线职工的劳动权益。要注意培养、选树和宣传先进典型,在每个旗县(市区)范围内都要培育5?6个以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典型企业、2?3个以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典型,各自治区产业工会也要培养一定数量的工作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住自治区党委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有利契机,推动各级党政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加强社会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对各级党政的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建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形成政府主导、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把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等工作,作为一个完整的工资政策体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落实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根据自治区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行业的实际,指导企业认真测算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重要内容,依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组织协调处理。各级工会要主动参与,积极服务,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着重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和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大力开展“要约行动季”活动。自治区总工会从2011年开始将每年第一季度作为全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地区和企业的实际出发,把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作为工作的着力点,采取多种形式启动要约,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作用,集中力量开展好“要约行动季”活动。各盟市、旗县(市区)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要“以上代下”,主动向本地区所有企业或本产业所属企业发出协商要约。企业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要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主动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工会、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各方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等手段,确保“要约行动季”活动全面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加大工作督查力度。自治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在今年第一季度“要约行动季”对各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自治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专题汇报。“要约行动季”结束后,自治区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开展盟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互查互评互学”活动,选择好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汇编成册,在互查、互评、互学中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水平。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本地区要约、协商、履约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拒不响应要约、协商程序不规范、劳动报酬及劳动标准规定缺漏等问题,严格依法督促限期整改。
  (四)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明显成效、普通职工收入明显增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先进单位,要研究制定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且未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不得参与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五一劳动奖状”、优秀和模范“职工之家”等的评选,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全国、全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的评选。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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