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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江西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产业字[2012]236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0-29
实施时间: 2012-10-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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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8号),为做好2012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加强对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的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按照江西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支持金融、信息、物流、旅游、文化、商贸、科技、软件与信息服务、家庭服务等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其中对国家级、省级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龙头企业的有关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支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其中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投资规模较小,营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补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或财政补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事业)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申报材料。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会计报表复印件;
  5.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银行利息单等凭证;
  6.项目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1-7)须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并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所属地区(省属企业集团)、申报时间。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报送程序。项目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联合行文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项目,直接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报。
  (二)建设条件。项目建设条件应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原则上要求2012年开工建设并已经有实质性工作内容。
  (三)时间要求。请各单位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其中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上报材料应包括:资金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汇总表。省直部门、省属企业上报材料应报送资金申报材料和资金申请表。
  五、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改委产业协调处:陈 巍 0791-86227227
  王 平 0791-86292344(传真)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罗斯捷 0791-87287591(传真)
  附件:1.申请2012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表(略)
  2.各设区市申请2012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略)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 〇一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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