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4]2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0
实施时间: 2002-2-2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6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登记分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堤围防护费(以下称堤防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输变电工程征收堤防费
  目前我省正进行“厂网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输变电工程分别由各级供电企业管理。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第三条规定,对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征收了堤防费后,对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防费。这里的“输变电工程”仅指已建成投产,作为供电中间环节发挥效益的输变电工程,不包括承揽输变电工程的施工企业。因此,输变电工程施工企业应等同建筑施工企业,按当年营业总额的1.3‰计缴堤防费。
  二、关于计缴堤防费的营业额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第二条规定,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堤防费。这里的“营业(销售)总额”是指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营业(销售)收入总额,计缴依据是计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
  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堤防费
  为支持民政福利企业的经营发展,对持有效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和免征营业税所对应的应税收入部分实行免征堤防费的照顾。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五、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对本通知所涉及的事项,可按同级政府的规定以及与委托部门商定的有关操作规范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水利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 穗地税发[2000] 2000/1/5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价[2009]213号 2009/9/1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 2005/1/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 粤价[2014]29号 2014/1/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停征问题的函 穗财函[2014]23 2015/1/1
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 穗水[2013]14号 2013/2/22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办理2013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 穗水法规[2013] 2013/10/1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1] 2001/4/1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免征我市堤围防护费的通告 201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