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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2]1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30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7-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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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含鉴定、考核等)考试,需上缴国家考务费由省制定理论科目考试费标准的,扣除考务费后,现行标准每人每科高于50元的,按每人每科50元执行;低于50元(含)的,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不需要上缴国家考务费的项目,考试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未经省核定考试费标准的,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现行收费文件有执行期限的,期满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无执行期限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现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不符合规定的考试项目要予以取消,收费标准高的要坚决降低。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系统上一年度组织考试的收费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物价局、财政厅。
  四、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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