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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办发[2012]2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5-2
实施时间: 2012-5-2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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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
  为正确履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明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经厅领导同意,制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办理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本厅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由人民法院立案的、本厅为被告人、被上诉人的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规程。
  本厅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办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相关处室视案件情况参加案件办理。
  作出被复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对案件实体问题负责,政策法规处对案件办理程序问题负责。
  第四条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提出答复意见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法规工作的厅领导和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同意,转交涉案处室。
  第五条涉案处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调取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提供相关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并形成书面答辩材料,递交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涉案处室递交的证据、依据及答辩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次送分管法规工作的厅领导、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和厅主要领导审签后,递交审理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第七条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由政策法规处召集涉案处室、相关事业单位研究会商,必要时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召集。
  第八条本厅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厅长是法定代表人。厅长可以直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涉案处室负责人、厅法律顾问或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应当作为诉讼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应诉案件,增加分管业务工作的厅领导为诉讼委托代理人。
  第九条政策法规处提出行政诉讼代理人名单,经厅长同意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代表本厅出庭应诉。
  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准备代理意见,按时出庭应诉。
  第十条本厅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经厅领导同意,可以提起上诉和申诉。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在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重视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涉案处室、事业单位应予执行,政策法规处予以指导。
  第十三条因办理工作不力,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行政应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达2件以上的,取消涉案处室、事业单位年度评先资格,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厅机关被撤销、变更案件达5件以上的,取消政策法规处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涉案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由政策法规处商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提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五条本厅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或者行政应诉答辩状,使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并保留案卷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以省公务员局、厅属事业单位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由该单位独立办理,政策法规处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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