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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购[2012]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0-26
实施时间: 2012-10-2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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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我市各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政府采购效益得到较好的发挥。但是,仍存在着采购流程不够高效、采购评审环节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强化预算审核,做实政府采购预算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询价和论证工作,尤其是对单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或实施特殊采购方式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使预算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采购项目的真实情况,切实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类项目以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位应在开评标前报各级财政审核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并按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招标。对未进行控制价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入开评标环节。
  二、规范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各预算单位在提供采购需求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详实的采购资料。对采购项目如有技术、商务等特殊需求的,预算单位在提供采购需求时,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由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并且设定的特殊需求条件应当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型号、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制定有失市场公允的倾向性招标文件。
  各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做好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切实加快政府采购工作进度。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及早开展采购项目的市场调查并做好采购需求文件编制准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主动协助预算单位做好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其中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预算执行表终审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需求文件的编制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签订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并送达预算单位确认;预算单位应在收到招标文件的二个工作日提供确认或异议的书面意见,如有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修改及确认工作。
  三、严格采购管理,规范特殊采购活动
  预算单位采取特殊采购方式的,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除按规定进行网上申请外,还必须填写《特殊采购方式申请表》交由预算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交由财政部门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推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制度。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审批前的网上公示,即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预算单位必须重新进行市场调研或组织专家论证,并再次进行公示报批。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严格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对不符合有关审批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本级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初审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转报。
  四、规范竞争性谈判管理,完善谈判和评审规则
  规范完善谈判和评审规则,是确保公平有序开展竞争性谈判的前提条件。为此,一要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大小,明确竞争性谈判小组人数及人员构成;二要根据评审规则,制定竞争性谈判评分标准;三要统一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开启时点。
  具体要求如下:(1)谈判小组人数及构成。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由三人(含)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三人,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五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预算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七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预算单位最多可派一人参加谈判小组。(2)评分规则。谈判小组由五人(含)以上组成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分作为有效评分,再通过算数平均计算各投标人商务和技术的最终得分。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如其商务分和技术分有效平均得分均达到75分(百分制)及以上的,即可认定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和服务相等,视为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未达到以上分数,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3)最终报价开启时点。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最终报价必须在谈判小组完成技术和商务评审后统一开启。
  五、完善大宗货物采购机制,发挥采购规模效益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宗货物采购机制,充分发挥大宗货物采购的集约规模效益。一要继续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规模采购,凡能纳入规模采购的项目,都要推行大宗货物采购方式。积极探索对医疗设备等金额较大的特殊货物实施规模采购,建立特殊货物价格信息库,为预算单位询价提供价格信息服务,同时继续完善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和办法,实现大宗货物规范采购。二要加强对大宗货物采购的质量监管工作。对金额较大的批量采购货物实施第三方质量检测。三是通过规范大宗货物采购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对外服务和内部监督体系,确保采购项目按预算单位需求时间及时配送到位,跟踪完善售后维修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大宗货物采购的服务质量,确保采购项目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
  六、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提高专家评审质量
  评审专家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评审的质量。为此,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专家的评审质量和效率。一要进一步充实政府采购专家库。在保证专家素质的前提下,不断充实专家数量,同时科学合理调整专家专业类别,充分发挥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作用。二要建立专家自然出库机制。对一年内连续五次或累计十次被邀请而未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三要促进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正廉洁。对经批准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须与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签订廉洁评审承诺书,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约束,提高专家的廉洁自律意识。四要建立专家抽取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防止人为干扰专家抽取工作。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专家评审现场的考核工作,对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进行登记考核,对专家现场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进行客观评价,考核评价情况应每季度书面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七、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
  一是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采购市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细化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工作,从制度上最大限度防止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要加强对投诉举报工作的管理,及时打击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的围标、串标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二是加强社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采取邀请行评代表参加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活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和程序的采购代理行为。同时要加强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三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协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协调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举报,协调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政府采购协会不断健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督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行业规约、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并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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