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2]9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3-22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80元调整为1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132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45元调整为17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15元调整为89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 浙人社发[2012] 2012/3/2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 浙人社发[2010] 2010/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 浙人社发[2011] 2011/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 浙人社发[2010] 2010/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 浙人社发[2013] 2013/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 京人社养发[201 2014/7/1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湘人发[2001]14 2001/10/1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 甬劳社老[2011] 2011/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浙地税函[2004] 2004/5/14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 浙民助[2015]41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