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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预[2012]7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2
实施时间: 2012-1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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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日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省直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部门)。其他与省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但未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分别简称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省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省直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批复的年初部门预算以及执行中的调整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 按形成时间,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第五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及本办法核算、管理和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
  (二)真实准确。省直部门应当真实准确分别核算、统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并与相关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三)规范使用。各部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应当全部纳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草案,统筹安排,规范使用。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省直部门结转资金是指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 省直部门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相互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八条 省直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省直部门项目支出,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确需结转的,必须按原用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条 省直部门连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递延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省直部门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需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部门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各项资金。
  省直部门结余资金仅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对基本支出的结余资金原则上作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直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实际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得动用,应全部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须支出的,应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省直部门,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确需另行增加经费预算的,应优先从本部门结余资金中安排,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财政拨款安排的某一预算年度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三年内仍未使用完而形成的剩余资金,除特殊情况外,将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由省财政统筹用于相关部门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八条 省直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九条 省直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科学安排预算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等办法,减少结转资金和消化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 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因特殊原因无法支出或不需支出,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省财政厅可以商省直部门后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由省财政统筹用于相关部门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一条 省直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的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批。对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调减部门的财政拨款资金预算,将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由省财政统筹用于相关部门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 对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的部门,在不违反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动用一定金额的结余资金解决本部门一些实际支出,具体动用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省直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省财政厅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的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预算编制阶段,省直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当年年底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作充分预计,并与下一年度各项收入相结合,统筹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对省直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核的同时,对各部门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上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在当年部门预算草案正式提交省人代会审议之前,省直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将上年实际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全部列入部门预算草案。
  第二十七条 部门预算草案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已作安排的结转结余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作安排的结转结余资金,执行中不得动用。确需调整或动用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本办法,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直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收回省级总预算。
  第三十条 对人为调整支出项目,有意做大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查实后,其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全部收回省级总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资金,按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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