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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2]1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1-18
实施时间: 2012-1-18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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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做好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解决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房公积金发〔2011〕2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到既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保证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又切实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北京市自费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严格执行《意见》有关规定,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支付租金时取得的发票。
  二、职工在外省市自费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支付租金时取得的发票。同时,根据《意见》要求,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实有效的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或职工外派单位和接收单位出具的职工自费租房及发票真实性证明。
  接到本通知后,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附件:关于解决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房公积金发〔2011〕24号)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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