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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2]29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0-23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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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要求,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事项作进一步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标准统一为本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00元/人·次;外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外)700元/人·次,司法鉴定人赴外地出庭作证的住宿费、交通费参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另行收取。
  二、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0〕188号)有关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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