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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2]4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29
实施时间: 2012-10-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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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际工作中涉及基金征收范围调整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1号)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意见》(沪国税征科[2012]33号)的规定及时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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