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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5
实施时间: 2012-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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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多年来,全省价格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整顿教育收费秩序,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秋季学期开学在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现就继续加强我省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省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皖政〔2011〕4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要严格按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价格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最高指导价格。其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严格实行收费备案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幼儿园公示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应当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教育收费公示,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
  二、加强教辅材料价格监管。根据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皖价费〔2012〕114号)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地选用的教辅材料,要严格按照经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局确认并公示后的价格执行。学校要认真落实“一教一辅”和自愿购买原则,切实做好无偿代购工作,不得在代购中收取回扣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选用经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省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强制统一征订。
  三、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认真落实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2〕9号)要求,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坚决禁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考试、招收特长生、补课等方式的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四、加强高中收费监管。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不得超过择校生比例收取择校费,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五、认真落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各地价格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精神,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杜绝学校利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乱收费。
  六、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后明确定性为公办学校的,必须严格执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明确定性为民办学校的,应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其收费按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进行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复查复核,对于清理为公办学校继续按民办标准收费的要严厉查处,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七、规范高校收费行为。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严禁高校文科专业按理科专业、非艺术类专业按艺术类专业收费;严禁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计划内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学费;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八、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272号)要求,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经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的合法有效。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九、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各地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采取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坚决严肃查处,经查实的违规收费要坚决清退给学生家长,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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