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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培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2]16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20
实施时间: 2012-8-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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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各单位,各市、广德县、宿松县物价局、财政局:
  《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实行以来,对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该办法中部分条目已不符合当前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培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有经费来源的除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财综〔2005〕40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号)的规定,履行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
  二、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举办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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