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2]17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9
实施时间: 2012-10-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统计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2]138号)规定,现就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省市两级分别考核、集中评比推荐的办法进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所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2011年度收费年审、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统计工作的考核。省物价局负责对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年审、收费许可证管理和收费统计工作的考核。省考核继续采取集中汇报、成果展示、综合打分等形式进行。对在省市考核中成绩优异的市县物价局或个人,将推荐作为全国或全省收费统计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候选单位或候选个人。
  二、考核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所辖县(市、区)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二)各市要按照皖价费〔2012〕138号文件规定,认真准备本级考核评比材料,参加省局组织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会召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各市的考核工作务必于10月25日前完成,考核结果应在辖区内公示后通报,同时形成书面报告,参加省局组织的考核会时一并汇报。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 苏财综[2014]66 2014/9/26
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府发[2002]9号 2002/2/1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 鲁财综[2011]18 2012/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5]12 2015/1/2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 粤地税发[2013] 2013/12/16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 2011/4/2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车管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 沪财预[2011]90 2011/8/16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 财税[2015]2号 2015/4/2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转发《财政部国家 津财综[2013]74 2013/11/22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冀财综[2015]1号 20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