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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16
实施时间: 2012-12-1
失效时间: 2014-3-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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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现对我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3-6
实施时间: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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