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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温国税发[2012]31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8
实施时间: 2012-4-1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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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属各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领会市党代会、市“两会”和全市三级干部大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等意见精神,根据全市“2012 破难攻坚大行动”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振实体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扶持实体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体经济直接创造物质财富,是社会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发达稳健的实体经济,对提供就业岗位、改善人民生活、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温州经济社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但即期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投资仍然是薄弱环节,实体经济投资比较少,在全省实体投资中处于后列。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促进温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在准确把握温州市情、深刻分析当前发展形势的基础上,以更宽广的视野和长远目光谋划温州科学发展作出的战略性、全局性决策。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深刻认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上来,找准税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为提振实体经济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落实政策,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鼓励企业加大实体经济投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 落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一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二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三是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四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8.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9.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建立生态节约型发展模式
  10.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1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1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5.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引导企业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6.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返还增值税政策。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7.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8.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13年底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支持实体企业对外贸易,促进外向型经济稳定增长
  20.提高出口退税审核效率。完善和推广出口退税自动审核系统,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效率,在2011年审核、审批时间较上年度压缩32%的基础上,再压缩10%。
  21.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做好退税计划需求的测算,向上级多争取退税计划,确保退税资金充裕。对每月多次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外贸企业,原则上实行按月办理两次出口退税。
  22.用好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政策。对外贸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列举的六种客观原因类型的,且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的,予以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尽量避免外贸企业因延误申报造成损失。
  23.实行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对不同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采取有差别的服务和管理模式。对A类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手续,出口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及退(免)税申报表等外,免予提供纸质退(免)税单证,国税部门仅对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退(免)税;对B类出口企业,需同时向国税部门申报纸质退(免)税单证及电子申报数据等退(免)税申报资料,国税部门抽取不少于退(免)税额20%比例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单证进行人工审核,并对电子申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退(免)税。
  24.调整重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函调管理方式。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类别为A类的外贸企业,除出口特别关注商品以及从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供货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等情况外,实行先退税后发函调查的方式。对出口额较大、函调量较多的B类外贸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后,可比照A类外贸企业纳入先退税后发函的管理方式。
  25.从高确定兼并重组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出口企业整合重组并重新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按参与重组各出口企业重组前的分类管理类别从高确定;企业吸收合并的,若吸收企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按吸收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确定合并后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若吸收企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吸收合并出口企业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合并后按被吸收各出口企业合并前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从高确定。
  26.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对新发生出口业务按规定在12个月的审核期内不予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若出口业绩稳定、没有偷、骗税行为的,在退税审核期期间已审核通过的应退未退出口退税款,予以出具《应退未退税款证明》,出口企业可凭此证明向出口退税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
  27.积极争取为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提前退税。对注册开业时间不满一年的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若退税审核期期满前企业的内、外销销售收入合计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出口销售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积极上报省国税局审批予以提前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对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并且年销售收入大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出口企业,没有发生偷、骗税等行为的,经市国税局(或审批权限下放的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后实行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28.积极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服务。通过专项服务、重点帮扶、重点辅导等方式,落实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业务退(免)税、加工贸易业务退(免)税、境外实物投资业务退(免)税、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退(免)税、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对台小额贸易业务退(免)税、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等各项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促进温州外贸出口稳定增长和出口企业转型升级。
  29.帮助出口企业防范退税风险。应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监控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审核数据作日常性分析,将出口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退税风险点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寓预警分析于出口退税服务工作之中,防范出口企业的退(免)税风险。同时,对出口企业给予从点到面的政策指导,强化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
  30.推行出口退税“柔性管理”。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业务一般性违章行为,给予政策辅导,实行限期整改,尽量不予处罚。帮助和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相关环节的协调和沟通,促进出口企业健康发展。
  (六)鼓励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推动海洋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
  31.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3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3.远洋捕捞水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水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4.企业从事远洋捕捞所得和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5.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七)扶持小微企业成长,增强社会经济发展活力
  36.落实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37.个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
  38.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用本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3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0.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起至2015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1.落实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2.2012年起至2014年底,对符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
  43.对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企业,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在三个月内缓缴税款。
  (八)服务温商回归,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44.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管理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其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实行汇总缴纳。
  三、优化服务,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45.优化纳税服务,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加快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加强对窗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打造功能全面、方便实用的网上办税服务厅。进一步梳理简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整合各类调查、检查事项,推行自助办税、全市通办、同城通办、“免填单”等服务方式,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通过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及时公布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和事项。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税收争议。加强定点联系人管理,强化纳税人需求分析,及时了解和不断满足纳税人正当需求。规范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提高纳税人维权的可实施性。完善纳税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机制,配合市政府制订完善以亩均税费为核心的企业综合评价与分类管理机制。
  46.提高征管水平,为提振实体经济创建更优越的发展平台。推广应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的网络发票应用程度,降低发票使用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同时,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再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统筹安排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消除多头、多次重复评估与稽查。
  47.服务兼并重组,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开辟“绿色通道”,对企业相关申请、审核、备案项目进行专事专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建立“一对一”纳税需求响应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企业重组涉税工作全程跟踪服务,引入税收前置分析机制,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因资本交易事项众多,涉税业务处理复杂等情况而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
  48. 加强税收辅导,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协助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帮助大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积极支持市国资公司做强做大,为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提高国资运营效率,提供税收政策服务。加强重点骨干和中小企业税收辅导,推动企业上市。对于2011年亩均税费高于20万元或温州市综合评价150佳(市政府已发文表彰)的企业,原则上不对其组织检查(举报案件除外),如遇上级单位指定检查的,采取纳税人可接受的方式进行,积极配合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49.规范税收执法,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在全省国税系统率先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全面推广运行“基层单位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按期开展ISO内审执法检查,严格税收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纳税人对依法行政的满意度。
  50.深化作风建设,确保税收政策落实不打折扣。以“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为主题,全面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大力开展廉政教育,落实廉政制度,加大政务公开,推进文明办税,重点整治“庸懒散”“吃拿卡要报”等不良风气,深化“群众满意基层国税站所(办事窗口)”创建等活动,推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抓落实、干部转作风、机关提效能,保证税收政策落实不打折扣。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本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目标,细化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同时要注重实施意见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融合衔接,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举措,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出国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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