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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温州市“扶工兴贸”十项举措》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温国税发[2012]69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12
实施时间: 2012-10-12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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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属各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扶工兴贸”十项举措〉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123号)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与企业共渡难关,现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零增长”要求,让企业休养生息
  1.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认清组织收入形势,科学制定组织收入措施,深化税收经济联动分析,强化收入预测。[牵头单位:收入核算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车购税分局]
  2.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工贸企业,在报经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可以在三个月内缓缴税款。[牵头单位:收入核算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3.防止多头评估或稽查。认真落实税源一体化管理制度,消除多头、多次评估或稽查,第四季度行业性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暂缓。除上级交办和举报案件外,近期不另行安排其他专项稽查。[牵头单位:征管处、稽查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充分受惠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所得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2.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牵头单位:所得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所得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4.企业实际购置并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牵头单位:所得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牵头单位:所得税处、征管处、货劳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6.个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征管处、货劳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7.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债务重组所得分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在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不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相关资产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牵头单位:所得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8.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货劳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之后购入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牵头单位:货劳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0.凡是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优惠政策规定的项目和产品,均可以享受免征、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货劳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1.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牵头单位:货劳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2.“走出去”企业取得的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牵头单位: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所得税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三、深化外贸企业服务月活动,全力扶持外贸企业发展
  1.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审核效率。完善和推广出口退税自动审核系统,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效率,平均审核时间在2011年较上年压缩32%的基础上,力争2012年再压缩10%以上。[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2.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做好退税计划需求的测算,向上级多争取退税计划,确保退税资金充裕。对重点外贸企业实行每月多次办理退税,对重点生产企业实行受理申报当月办理退税,对情况特殊、急需资金的出口企业予以单独批次办理退税。[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3.调整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将原规定出口企业必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4.取消对新办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内不退税的限制。取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在12个月的审核期期间的应退税款在审核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退给企业的限制,取消对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下小型生产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的限制,均改为按月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5.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改为免税。将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虽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以及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由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改为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6.实行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对不同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采取有差别的管理模式。对A类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手续,出口企业除按照规定提供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及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等外,免予提供纸质退(免)税单证,国税部门仅对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退(免)税;对B类出口企业,国税部门抽取不少于退(免)税额20%比例的纸质退(免)税单证进行人工审核,并对电子申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退(免)税。[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7.调整重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函调管理方式。对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A类的外贸企业,除出口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关注商品以及从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关注供货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等情况外,实行先退税后发函调查的方式。对出口额较大、函调量较多的B类外贸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比照A类外贸企业实行先退税后发函调查的管理方式。[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8.从高确定兼并重组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出口企业整合重组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按参与重组各出口企业重组前的分类管理类别从高确定;企业吸收合并的,若吸收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按吸收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确定合并后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若吸收企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吸收合并出口企业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合并后按被吸收各出口企业合并前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从高确定。[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9.认真落实营改增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对我省即将试行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凡从事出口货物劳务业务的,及时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认真落实好出口退(免)税政策。[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0.积极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服务。通过专项服务、重点帮扶、重点辅导等方式,落实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业务、加工贸易业务、境外实物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入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及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中标机电产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对台小额贸易业务、旧设备出口等业务的退(免)税政策,促进温州外贸出口稳定增长和出口企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1.帮助出口企业防范退税风险。运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监控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审核数据作日常性分析,将出口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退税风险点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帮助企业防范出口退(免)税风险。同时,对出口企业给予从点到面的政策指导,强化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进一步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12.推行出口退税“柔性管理”。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业务一般性违章行为,给予政策辅导,实行限期整改,尽量不予处罚。帮助和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相关环节的协调和沟通,促进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进出口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税收环境
  1.强化政策宣传咨询。根据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加强税法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突出解读性税法宣传,提高税法透明度。运用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提升宣传质效,建立健全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的良性互动机制。以纳税人咨询数据分析为基础,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2.优化办税服务措施。提供多样化服务平台,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使纳税人足不出户享受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涉税服务。优化征管和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精简涉税资料,提高服务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完善全程服务制度。全面推行“免填单”办税服务,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推进自助办税区建设,着力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渠道。[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3.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通过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及时公布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和事项。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税收争议化解机制,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税收争议,坚决防止和制止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发生。加强纳税人定点联系人管理,强化纳税人需求分析,及时了解和不断满足纳税人正当需求。[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4.完善信用体系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健全信用激励措施,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 责任单位:稽查局、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5.拓展社会协作手段。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推进行业制度建设,健全管理机制,强化质量监管,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与财政、工商、媒体、协会等部门组织协作,推进宣传培训和信息共享工作。鼓励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为志愿者和服务需求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创造条件,发挥群众参与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开发区分局]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
  1.开展“转变作风,优化环境”专题教育。针对当前社会中“小鬼”在各自层面设置种种障碍、继而形成的本位霸权的现象,各单位务必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引起高度重视,集中时间开展“转变作风,优化环境”专题教育,做到全员发动,人人参与;认真查找,深刻反思;克服陋习,转变作风。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照先进人物找差距,对照群众满意找不足,对照五类现象驱“小鬼”。要吸取反面典型事件教训,切实转变机关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着力解决“阎王好见、小鬼难缠”等机关作风问题,全面提升国税效能。[牵头单位:监察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2.开展文明礼仪培训,严格干部行为规范。各单位结合专题教育组织干部职工重温《温州市国税局机关办公人员行为和环境卫生规范》,继续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大厅工作人员和一线干部加强文明礼仪培训,推行礼仪服务、满意服务等活动,维护好国税形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牵头单位:监察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3.加大政风行风检查力度。各单位要继续开展“五查”,每周自行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每半月检查要全覆盖。市局将对各单位开展不定期抽查和交叉检查,严格实施政风行风动态考核办法,落实深化作风建设活动督查通报制度。要加大对政令不畅通、执行政策不严格、工作任务不落实、劳动纪律不遵守、拖拉扯皮不办事、行政执法不作为、群众诉求不关心、占着岗位不谋事等庸懒飘浮习气的纠治力度。[牵头单位:监察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4.强化舆情监控和处置。认真执行《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税舆情管理的工作意见》(温国税函[2012]45号),发挥涉税舆情联络员作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涉税网络舆情负面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确认事实,快速反应,妥善处理”总体要求,在第一时间启动应对机制,采取“初期引导、正面回复、消除影响”等具体措施妥善处置。并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视问题,分析原因,认真整改。[牵头单位:监察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5.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做好表率,带头转作风,带头提效率,带头抓落实,带头担责任。强化对此次社会评价结果的运用,“万企评行风”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风行风建设动态考核相挂钩,如本系统在全市10大部门排名靠后,将对系统内评价结果后2名单位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同时对“一把手”和纪检组长及有关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牵头单位:监察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六、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塑造国税良好形象
  围绕自身工作特色,把握宣传重点,结合宣传热点,与温州日报合作,做好“促发展惠民生”走进国税系列报道。积极向地方党政部门报送“扶工兴贸”的做法与举措,做好政策梳理与沟通交流工作。主动与地方主流媒体联系,及时宣传各单位服务经济发展,尤其是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举措与新成效,力求取得良好宣传效应与社会影响。对涉企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做好“百条扶工政策大宣讲”活动有关工作。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通过纳税辅导会或宣讲会等形式,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市属各城区局、市局各单位]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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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工兴贸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国税发[2013] 20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