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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收费[2012]33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20
实施时间: 2012-4-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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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牧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青农函[2012]77号)收悉。鉴于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期满两年,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厅在组织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继续向报考人员收取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一)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70元(含考务费20元)。
  (二)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00元(含考务费3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执业兽医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考试费收入项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435,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0]702号)同时废止。
  二 〇 一 二 年四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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