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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法[2012]4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31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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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
  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实际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
  为平稳有序推进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实际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对象
  财政扶持对象是指试点实施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确有增加,且月增加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二、政策实施期限
  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间的一种临时性政策安排,暂定政策实施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财政扶持方式
  由市财政安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对税负增加的扶持对象,按经核实的税负增加额给予资金扶持。
  四、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按月向国税部门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
  试点企业根据新老税制转换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且月增加额在5000元以上的,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二)“财税按月监控”是指财税部门每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税负上升原因及上升幅度。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上升的试点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三)“财政按季预拨”是指根据企业申请的审核情况,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统计可享受扶持政策的月度税负增加额,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暂按70%比例预拨至试点企业。
  2012年11月、12月份的扶持资金与2013年第一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一起申报、受理、审核、预拨,年度清算与2013年度财政扶持资金一并办理。
  (四)“资金按年清算”是指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对试点企业年内各月份税负变化、申报审核、按季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等情况,在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五)“重点监督检查”是指市财税部门对享受扶持政策的试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将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实行媒体曝光。税务部门对试点企业申报税负变化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制定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清算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委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有关条款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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