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陕财办农发[2012]3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0-24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7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县级财政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四条 县级财政报账资金拨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金拨付与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相衔接的原则;
  (二)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拨付资金的原则;
  (三)先到位自筹资金后拨付财政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在财政国库部门设立农发资金专户,在财政农发管理机构设立报账资金专户,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账工作职责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县级财政报账管理主要组成部门包括县财政局、县农业综合开发办(下称农发办)、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各单位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负全面责任,报账单位签字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报账人员要对报账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制度,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
  (二)与县农发办共同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参与组织实施项目计划、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组织和参与竣工项目的验收;
  (三) 负责资金计划的下达,组织调度项目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核拔资金;
  (四)负责审核各种报账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申请单并核定金额;
  (五)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八条 县农发办(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与县财政部门共同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计划,对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进行管理,组织和参与竣工项目的验收;
  (二)负责审核工程质量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报账凭证与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的一致性,并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报账申请单及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编制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预决算;
  (四)建立土地治理项目资金自筹专账和投工投劳台账;
  (五)收集、汇总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信息。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筹集项目自筹资金,办理项目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二)根据项目进度和项目实施方案填制报账申请单;
  (三)收集、汇总并上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制单个项目竣工决算和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等)必须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第四章 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项目计划和资金文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报账专户。报账单位填制报账资金申请单(根据承包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经县级农发部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报账资金拨付到工程承包单位或劳务提供单位。
  第十二条 按项目实施的形式不同,报账可分为:
  (一)对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段验收单、工程监理人员签字,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账。
  (二)对未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项目启动时,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实施单位预拨不超过30%财政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完成一定工程量后,凭规范的原始凭证分批报账。
  (三)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0日内向县级农发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提请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应在30日内提出报账申请。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及时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预留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0%,按照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及时归还。
  (五)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将报账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先建后补的地区,待项目全部完工后,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再予以报账。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的情况下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报账。
  (六)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凭有关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七)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在规定比例内安排使用,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
  (八)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县级农发部门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五章 报账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报账,除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等凭证外,还应当根据项目不同阶段提供有关资料。
  在预付工程启动资金时,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开工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工程或设备款时,应当提供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监理报告、物资设备购销合同及签收单;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在支付工程管护资金时,应当提供工程管护合同;在支付科技推广费时,应当提供科技推广方案。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报账应当提供:报账申请单、项目建设进度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采取直接报账方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保留原件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级农发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立项备案的截止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项目报账应当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原件等。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凭证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入账。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报账的具体范围:
  (一)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报账范围包括:
  1、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2、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3、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报账范围:
  1、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 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5、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县级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县级农发机构(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具体支出内容包括:
  1、交通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所用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
  2、差旅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或工程招标时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资料印刷费等。
  4、培训费。用于县级农发机构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培训时发生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5、项目及工程招标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工程招标时发生的招标公告费、招标代理费、评标费、资料费、公证费等支出。
  6、资金和项目公示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公示用标志牌(栏)的制作安装费、新闻媒体公示费等支出。
  7、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费或委托编制费支出。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的支出;
  (二)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项目;
  (三)未按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以及末经批准擅自变更计划的项目;
  (四)施工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项目;
  (五) 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不完整;
  (六)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自筹资金台账的;
  (七)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及其它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报账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县级财政报账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不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取消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市级直属部门的项目资金,比照本办法在同级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报账。
  第二十三条 省、市级农发机构集中安排和管理的项目资金,比照本办法在省、市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单独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的报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2012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市、区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2004年7月20日印发的《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陕财办农综〔2004〕11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的通知 财发[2016]9号 2016/9/18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暂行 财农[1998]61号 1998/1/1
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2/4/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 沪财农[2001]8号 2001/8/7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津财农综[2016] 2017/1/1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制度 云财发[2002]9号 2002/2/1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发字[1998]51 1999/1/1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 2014/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沪财会[2006]39 2006/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