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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企[2012]9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发文时间: 2012-8-14
实施时间: 2012-9-14
失效时间: 2017-9-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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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2年8月14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国家按照因素法分配,我省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组织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对项目按程序要求进行初审、评审及项目实施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和我省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每年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和财政厅有关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全省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及财政部向省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编制下发我省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机制,聘请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和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十八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和中小企业促进局将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并拨付资金。各市(区)财政局要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我省申报项目报经国家两部备案后发现存在问题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对下年度该市(区)申报的中、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数和资金额度予以核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反馈(见附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对各市(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逐级向省级两部门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两部门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如不按时报送项目总结报告,下一年度将不再安排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要求,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实施办法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公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9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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