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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6-28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4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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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国资委对《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我国境内和我国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实施投资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境外投资)。具体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
  1、境外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
  2、境内非主业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
  3、境内计划外主业投资,企业净资产10亿元以下的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净资产10亿元及以上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净资产50亿元及以上的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分期实施的投资项目,总投资按照项目各期投资总和计算;
  4、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
  5、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仍需通过银行贷款等债权融资来解决项目资金的投资;
  6、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且数额较大的投资。
  第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四)投资规模与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六)符合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政策和当地习俗。
  第七条 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比例;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风险分析、投资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投资计划及决策程序性文件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九条 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报省国资委备案;属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或审核时要填写《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核)申报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境内投资
  1、申请备案或审核投资项目的请示文件;
  2、年度投资计划;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专家论证意见;
  5、企业投资决策程序性文件;
  6、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境外投资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以下材料:
  1、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境外投资合同和境外企业公司章程(草案)、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3、证明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有关文件;
  4、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报告。
  第十条 企业主业由省国资委提出确认意见。未经确认主业的,以上一年度三个以内业务、且年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可视为主业。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申请备案或审核的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决策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且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一)对企业上报备案的投资项目,省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项目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备案要求的,在《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存在问题的给予提示。
  (二)对企业上报审核的境内和境外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分别在20和4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回复书面意见。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形式:
  1、同意或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对存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并影响主业发展等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三)需报请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或需由省国资委组织论证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时限内。
  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说明情况,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额调整幅度超过20%;
  (二)资金来源发生变化;
  (三)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投资合作方违约损害了出资人权益;
  (五)投资项目审核或备案后超过一年未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自行决策的投资项目,应严格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做好项目的市场调研、尽职调查、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和防范等,发挥境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提高境内外投资决策质量。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需投资的,应当经省国资委核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境内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由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设立档案。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要求按月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季度分析材料。
  第十六条 在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应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由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省国资委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决策失误;瞒报、谎报、该报不报和恶意拆分项目等违规行为,追究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扣减或取消其绩效年薪。重大失职的责令辞职,造成损失的依法处理。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企业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项目各阶段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同时《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国资发规划[2008]63号)自行废止。

相关附件:
《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核)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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