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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资审计[2012]5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23
实施时间: 2012-4-23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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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行为,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参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进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60位,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进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20位,具体名单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最新排名信息为准。
  存在以下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一)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在我省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省国资委组织对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后评价,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对承担重大改制重组或者整体上市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若重组当年达到更换年限要求,可根据重组工作需要予以延后更换。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并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或进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3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企业申请、省国资委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按上述规定可以超过5年的,应当自第6年起更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及省财政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会[2011]97号)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服务收费,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相结合的方式,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合理估算应投入的工作时间和人数,同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人员培训费用、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8号)有关规定给予一定价格减让;参与投标的,适当降低投标报价。
  (一)属于政府指定的公共事业性和公益性企业(如公路交通、机场等);
  (二)政府认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三)新设企业,开业未满1年;
  (四)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
  (五)在省级贫困市(县)设立的企业;
  (六)政府融资性平台或承担大量政府建设任务和政策性亏损的企业;
  (七)属单体和业务构成简单,审计风险较低的企业。
  四、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外籍员工(含合伙人、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省属企业的涉密资料和信息。涉密资料、信息的认定,按照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含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应当置于境内。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联系所、合作所或与国际会计
  公司存在其他合作关系的,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应当与国际会计公司物理隔离。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省属企业所属境外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和其他审计、咨询服务的,对于资料、信息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证监会、保密局、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
  不符合本条款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和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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