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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税协发[2012]3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0-18
实施时间: 2012-10-1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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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税协各办事处、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会员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2年10月18日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树立新风,提升形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对会员执业违规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设立奖惩委员会具体负责惩戒工作的有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会员,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第三条 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条 会员对受到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向省税协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惩戒,惩戒种类如下:
  (一)团体会员的惩戒种类分为:
  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4、公开曝光,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暂停其执业;
  5、取消团体会员资格并公告,同时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
  (二)个人会员的惩戒种类分为:
  1、谈话提醒、责令改正;
  2、责令检讨、道歉;
  3、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4、公开曝光,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暂停其执业;
  5、取消个人会员资格并公告,同时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
  第六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不同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道歉。
  (一)变更名称、章程、法人代表、合伙人、地址、合伙人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出资人或合伙人的;
  (三)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四)不按书面合同规定接受委托,不按规定保管、使用财务票据、业务档案、代理服务专用文书的;
  (五)收取税务代理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的;
  (六)聘用注册税务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为聘用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
  (七)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执业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七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一)在开展业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
  (二)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和上报各类报表的;
  (五)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第八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开曝光,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暂停执业。
  (一)不按要求落实纠正有关问题,逾期不予整改的;
  (二)报送虚假财务报表的;
  (三)不按执业准则操作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拒绝、阻扰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或监管其违规行为的;
  (六)有商业贿赂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九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并公告,同时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一)注册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
  (二)严重损害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
  (四)有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责令改正;责令检讨、道歉。
  (一)个人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收取规定、约定之外费用或财物的;
  (二)超越委托权限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活动的;
  (三)代理企业申报纳税或出具涉税报告,不符合税务机关或行业规定的程序或审核质量要求的;
  (四)在受停止执业处分期间继续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业教育培训的。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同行声誉的;
  (二)假借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名义或其他违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和牟取利益的;
  (三)因工作过错导致执业行为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开曝光,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暂停其执业:
  (一)因违纪违规受处罚后不认真改正的;
  (二)不按执业准则操作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有商业贿赂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并公告,同时提请省级税务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禁止再从事行业工作:
  (一)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商业贿赂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违规受到惩戒,应追究团体会员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适当处分。
  第三章 惩戒程序
  第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的会员执业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由省税协秘书处受理登记,组织专门人员对事实进行了解核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奖惩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惩戒处理意见,须向拟惩戒对象发出惩戒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如不服,可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理由。当事人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
  第十八条 对于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由奖惩委员会进行复查,复议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会长办公会的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由省税协秘书处实施。
  第十九条 惩戒对象如对惩戒决定仍不服的,可提请省税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会员违反行政法规或触犯法律的,省税协应及时移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从业人员违规惩戒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的惩戒决定记入省税协会员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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