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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评先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税协发[2012]3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0-18
实施时间: 2012-10-1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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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税协各办事处、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调动全体会员的积极性,加强行业监管职能,提高行业管理水平,鼓励先进会员,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评先奖励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评先奖励办法》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2年10月18日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评先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正气,激励先进,调动广大会员积极性,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先奖励范围和对象:依法批准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省外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执业的注册税务师。
  第三条 评先奖励形式和内容:
  (一)每年度对于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当地政府表彰,为树立注税行业良好形象做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给予通报表彰。
  (二)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税务师事务所和优秀注册税务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证书等。
  奖励工作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省税协每年将提取一定额度会费作为奖励基金。
  第四条 评先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年度给予通报表彰的条件:
  1、在参加地方和行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2、当年被评为县(区)以上(含)文明单位或被评为、授予其他先进荣誉称号;
  3、执业形象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含)有关部门公开表扬的。
  (二)先进税务师事务所标准:
  1、领导班子团结,重视思想教育工作;具有鲜明的企业文化,积极开展活动。
  2、事务所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质量控制、业务报备、财务管理、收入分配、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可行。
  3、切实保障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提取、缴纳职工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金。
  4、全所注册税务师均按时完成省税协规定的当年后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将人才培养工作作为事务所持续经营的发展战略。
  5、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如实编制、上报会计报表,足额计提并按时上缴会费,按规定提取、保管、使用职业风险金。
  6、遵章守纪,近三年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未有不诚信记录和违纪现象。
  7、认真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优秀注册税务师标准:
  1、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规定。
  2、热爱注册税务师事业,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三年以上,爱岗敬业、勤勉尽职。
  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工作业绩突出,为行业和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4、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活动。
  5、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未有不诚信记录。
  第五条 评先奖励程序和办法。
  评先奖励工作由省税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届时秘书处将会下发通知就有关事宜做出具体安排。
  (一)自评申报。对照评先奖励的条件和标准,认为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向省税协秘书处提出自荐申请同时附送有关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本人可向所在事务所提出自荐申请或由事务所内部评选推荐,由注册税务师所在事务所审核后向省税协秘书处书面上报有关材料。
  (二)研究审议。秘书处将各地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先行进行初评审核,提请省税协会长办公会进行审议。
  (三)公示确认。通过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将先进税务师事务所和优秀注册税务师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税务机关和委托人等各方面意见。如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将拟表彰奖励名单提交省税协常务理事会表决,最后再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被表彰授予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如出现违纪、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将给予取消荣誉称号的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江苏省“先进税务师事务所”、“ 优秀注册税务师”评比办法》(试行)(苏注税发[200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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