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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12]1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1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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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从2月1日起取消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劳动年审证照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拱北口岸一站通远程卡费等5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此外,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管理改革的地方,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的取消收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办理相应收费项目的取消手续,并及时通知各代收银行。
  三、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的注销手续。同时,对已购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和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四、各地物价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更换(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公示牌(栏)。
  五、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消5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工作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报告。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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