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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29
实施时间: 2012-9-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0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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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税收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和《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2]78号文件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2]76号),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税收行政执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地税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要从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记税收执法的目的和宗旨,站位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切实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 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切实发挥好税收在惠民生、促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是提高征管效能、降低征纳成本的重要途径。2009年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将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共同作为税收工作的核心业务,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客观上要求税收征管模式由传统的“监督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近年来,地税机关通过提供多样的纳税申报方式、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辅导、畅通救济渠道等全方位、多角度的纳税服务,保障了纳税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极大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实践证明,推行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在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是建设法治型地税机关的内在要求。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地税系统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意识不强,执法目的不端正;有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的现象; 一些税务人员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执法手段机械、单一,影响了税务部门文明执法形象,甚至引发征纳矛盾。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预防、制止和纠正,不仅影响执法效果,造成税收执法隐患,也必然影响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整体进程。
  二、指导思想
  构建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在税收执法工作中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深入推进“两转两提”,改进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创新税收行政执法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升税收法治水平,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税收行政执法形象,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转变执法理念,构建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模式。创新税收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税收行政执法体制。对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运行;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依法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制约。没有法律依据,禁止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类似审查、审核、认定、核准、鉴定、批准等涉嫌行政审批的事项,更不得将备案程序变相设定为行政审批。推进税收行政执法从刚性化到刚柔并济转变,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从突击性执法向长效化执法转变,寓服务于税收执法过程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税收行政执法模式。
  (二)严格履行行政职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依法、及时办理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加强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和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后的监督检查,着力预防和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倾向。依法打击偷、逃、抗、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发票违法行为,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和岗位职责。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执法行为实施过程监控、自动预警和日常考核,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认真落实“一个标准四项制度”,未经法制机构预先审核,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充分体现裁量标准,稳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执行《河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若干规范》,推行说理式执法,执法中体现“事理”、“法理”、“情理”的统一,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提高行政执法的说服力,促使纳税人自觉遵从。
  (三)改进税收执法方式,促进征纳关系和谐。要改变与建设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不相适应的执法思想、执法习惯和方式方法,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注重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取提醒、示范、协商、契约、建议、劝导、提醒等方式,指导纳税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实现行政指导与监督管理相得益彰。推行重大执法事项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尽可能减少后续违法行为的发生。除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情况外,税务机关在准备实施税务检查时,应提前告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资料,避免突击性执法;采取税收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催告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遵循“先催告后强制”的程序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帮助其分析违法行为发生原因,对其制定的改进措施提出指导意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税务机关要进行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和效果, 督促其以后不再犯。
  (四)加强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效能。要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的作用,积极推行“一站式”、“一窗式”服务,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疑问,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深入推进办税公开,采取有效形式依法公开税收政策、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办税流程、办税事项时限、减免税审批程序、举报投诉监督等内容,最大可能地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了解行政执法权的运作、参与行政管理、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更多便利。
  (五)推进税收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地税形象。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心系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税务人员在执法时要着统一制式服装,并按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详细说明开展执法工作的依据、目的和方法,做到举止得当、语言文明;遇到紧急事件或对方的过激言行,要态度平和、理性处理。对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要事先制定预案,确定应对措施,做到未雨绸缪。
  (六)拓展纳税服务方式,提升税收执法遵从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化手段,拓展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积极推行24小时自助办税,建设银行税务自助办税厅等,提供网上申报同城打票、网上开具完税凭证等服务,让纳税人足不出户轻松办税。建设网上办税服务厅,拓展网上预约登记、个体户网上申报等功能;搭建税务通服务平台,提供催报催缴提醒、违章提示、发票真伪查询等服务。加快全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进度,提供更多的财税库银缴款方式。实行7×24小时自助服务,让纳税人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办理申报纳税、代开小额发票、缴纳车船税、自助打印个税凭证等业务。大力推行网络发票,实现对发票信息的实时采集。在办税服务厅安装办税电子监控系统监督涉税事项办结时限,提升办税质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七)创新风险管理机制,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查找税收执法风险点,研究应对措施,防范、化解执法风险。制定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办法,对重大执法事项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实施减免税审批、调整税款定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可能对纳税人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前,要从合法性、社会影响、税收效果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制订预案,预防因风险意识不强、执法不严、随意性大、疏于管理等因素导致的执法过错,避免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损害。
  (八)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把行政调解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 梳理适用行政调解的执法事项,明确易发生争议的情形,制定相应的行政调解规程。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被复议机关执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切实保障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注重处理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复议阶段。积极应对行政诉讼、涉税举报和涉税信访,认真调查核实争议事项,及早发现并纠正违法、不当的税收执法行为,积极沟通反馈,疏解矛盾。加强个案研究,将办理案件同完善税收政策、改进执法制度结合起来,将化解执法风险同维护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构建以纠纷解决促制度完善的纠纷解决新模式。
  (九)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权力正确运行。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税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要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清理、认定税收执法主体,确认执法人员,并向社会公布,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税收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严格贯彻税收政策解读“三同步”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解读、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从源头上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各单位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投诉举报,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违法人员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要加强执法督查、执法监察、审计、巡视等专门监督,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执法廉洁高效。
  四、推进方法
  (一)学习宣传。2012年,各单位要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以会代训、知识竞赛、自主学习等形式,组织税务人员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通过学习培训,切实转变税收执法理念,提高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的自觉性。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以每年8月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宣传月为平台,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心和效果,增强配合税收行政执法的主动性。
  (二)完善制度。2013年,省局将制定完善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税收行政执法制度,包含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制度,税收监察、督察、巡查制度,行政指导制度,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办税信息公开制度,法律、政策、安全、技术、信息服务制度,文明执法制度,税收执法风险防控制度,税收行政调解制度等,并于2013年发布实施,健全服务型税收执法依据。
  (三)重点实施。从2013年起,省局将结合总局、省政府工作安排和本系统工作实际,从方案确定的主要内容中选取2-3项作为重点,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内容指标,严格责任考核,分阶段、有计划地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
  (四)督导检查。省局将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纳入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在每年10月至12月开展的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中对各单位开展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查促改,稳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推进落实。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要求,确保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常抓不懈。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制定的实施方案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抓好组织协调、宣传培训、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督导检查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本系统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内容和范围,抓好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各单位对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的学习、宣传、培训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注意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确保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工作扎实有序进行。要加强监督考核,研究制定激励约束办法,对推进服务型税收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在税收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粗暴等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服务类税收行政执法依据
  一、服务类税收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05.01

行政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10.15

 

 

 

 

 

税收规范性文件

1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1.01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

(国税发[2006]6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5.18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6]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6.12.05

 

4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0.01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06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01


  二、服务类税收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三)《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1.《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3.《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
  推行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
  在公开的内容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涉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事项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公开。
  在公开的程序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并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
  在公开的形式上,根据公开事项的特点,本着灵活、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发布政务信息主渠道作用,辅之以其他新闻媒体、公告简报、办事手册等,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税务机关应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在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将税务系统内外普遍关注和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环节和事项等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六)《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1.《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2.《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二)全程服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三)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五)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六)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明确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权等十四项权利。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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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200 2000/9/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 大地税发[2005] 2005/8/3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法字[200 2000/9/2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 京地税法[2008] 20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