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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12]24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24
实施时间: 2012-4-24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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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服务安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支持省属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支持省属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支持省属企业发展的责任感
  省属企业是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省属企业,对于壮大实体经济、稳定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省属企业发展的新特征和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把支持省属企业发展,始终置于地税工作全局中进行谋划和落实,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政策落实,优化服务举措,落实工作责任,着力支持省属企业发展。
  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一) 支持省属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
  1、省属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省属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支持省属企业推进技术创新。
  3、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省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省属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6、省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省属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省属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8、省属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省属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省属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1、省属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2、省属企业由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省属企业由节能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14、省属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免缴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省属企业发展现代农业
  15、省属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有:(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有:(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6、省属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对省属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五)支持省属企业重组兼并
  18、省属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9、经省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省属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0、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省属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开发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1、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的省属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2、省属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3、省属企业进行合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4、省属企业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5、省属企业进行股权收购,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6、省属企业进行资产收购,符合规定条件的,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7、省属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所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8、对省属工矿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六)支持省属企业多渠道融资
  29、省属企业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0、对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31、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32、省属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并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一)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结合省属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应的税收政策,加大纳税辅导力度,帮助省属企业尽快发展,做大做强。利用税务人员对会计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协助省属企业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经营模式变更等方面做好税收分析,防范和减少涉税风险。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以监督行政权力、服务纳税人为主线,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措施。按照党委政府统一要求,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服务能力。着力加强地税互联网站建设,优化栏目设置,突出服务功能,充分保障纳税人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深化“一对一”服务。在省属企业中,全面推行“一对一”服务纳税人工作,建立定期定点联系制度,由省局领导及相关处室、直属局负责人分别联系一户省属企业,深入联系企业调研每半年至少一次,了解企业需求,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涉税问题。
  (四)不断创新办税方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深化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应用,大力推进网上办税,网上申报覆盖所有省属企业,实现申报纳税通报通缴、普通发票通验通售、涉税文书通取通查、税务登记通受通办。
  (五)进一步规范税收检查。增强检查计划性,统筹安排各项税收检查,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减少检查次数,对省属企业的检查,三年内不超过一次。限制检查时间,实地检查时间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有条件的实行电子软件查账,提高检查时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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