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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工贸[2012]6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19
实施时间: 2012-6-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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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对于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从强化监督管理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坚决贯彻执行。
  二、财政、监察、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为契机,积极主动地向国有企业负责人作深入宣传教育。同时,要结合实际及时补充和明确职务消费性支出的各项标准。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暂行办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尤须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切实保证职务消费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三、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时,须严格对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于存在的违规和超标准现象,自觉予以纠正。一时难以纠正的,须向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纠正专题报告,报告应确定具体的纠正期限。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四、我省国有企业要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之内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对于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将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五、我省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限制应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凡被列入政府审计年度计划的,应将此条规定作为审计的重点项目之一,建立企业自查、社会及政府审计和政府相关部门三位一体的监督检查制度。
  六、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应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地不定期地将检查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和国资委。
  七、对于违反《暂行办法》规定条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省国资委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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