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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工贸[2012]10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29
实施时间: 2012-8-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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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47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41号)精神,现将2012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国家级出口基地。商务部认定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产品、轻工、纺织品、医药、专业化工、新型材料等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船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
  (二)省级出口基地。我省认定的各类出口基地。
  (三)省重点支持、服务全省的公共服务机构。
  二、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支持为上述基地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外贸公共平台建设,具体包括:
  (一)产品设计中心。为基地内出口企业提供款式、造型等产品和外观设计的公共服务。
  (二)公共试验检测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
  (三)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四)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五)国际营销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公共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
  (六)国际孵化器平台。为基地内的初创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
  (七)公共交易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以开展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展览会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商、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公共平台。
  (八)公共展示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的公共平台。
  (九)公共信息平台。为基地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公共服务的平台。
  (十)公共培训平台。指按照培训计划为区内企业及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培养国际商务、应对贸易摩擦专业人才的高等院校。
  三、支持方式及支持重点
  (一)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对2011全年及2012年上半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如下费用给予补助,具体包括:
  1、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设备购置或技术购置支出;
  2、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发生的系统和技术开发费用;
  3、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技术资料、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购置费用;
  4、公共展示平台为提供公共服务所发生的场租费等;
  5、2011年已纳入我省重点支持的商务服务平台(即一类平台,详见苏商财〔2011〕1337号《关于认定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的通知》)所发生的运营、维护、宣传推广等投入费用。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资助或定额资助的支持方式,部分资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50%,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对公共培训平台及2011年已纳入我省重点支持的商务服务平台(即一类平台)实行定额资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重点
  对国家级基地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即支持金额不低于实际安排资金总额的50%。
  四、申报条件及审核拨付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依法批准成立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2.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能够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收费合理。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平台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应当做到“五公开”。
  3.与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外贸公共平台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申报书(格式见附件);
  3.优惠服务协议书;
  4.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5.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6.项目资金实际支出证明材料(票据);
  7.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截止日期
  平台项目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商务局,市、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联合上报文件和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件)。联合上报的文件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具体申报材料一份报省商务厅。省属项目单位具体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
  (四)审核拨付程序
  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项目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本次申报认定的外贸公共平台是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的主要组成部分,纳入商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各平台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商务厅有关平台资金及项目管理规定。
  (二)各类出口基地所在市、县上报的平台项目应当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最后认定的平台项目每市、县一般不超过三个。已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不再认定为外贸公共平台。对2011年省财政厅、商务厅已认定的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的,不再参与认定,公共培训平台2011年已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各市、县本次不需要另行申报。
  (三)本次项目申报后的资金安排另行通知。除省重点支持的商务服务平台项目、与省商务厅签署合同的平台项目及公共培训平台项目外,各市、县2011年已获得支持的平台项目今年暂不安排资金支持。
  六、管理要求
  市、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平台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工作。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联系人:省财政厅工贸处史训平 025-83633100
  王亚丽 025-83633100
  省商务厅财务处蔡清华 025-57710054
  何剑波 025-57710059
  附件: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申报书(格式)(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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