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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地出让收入缴库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土[2012]22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3-31
实施时间: 2012-3-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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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国库各(中心)支库: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储备出让收益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保证土地出让收入安全、及时上缴国库,现就《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大财库[2004]4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宗地,下同)出让收入全部上缴市本级国库。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于交易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一般缴款书”,将中标单位竞牌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收入直接上缴市本级国库;“一般缴款书”的备注栏应标明中标单位、宗地编号。中标单位开具退保证金收款收据,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换领“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作为土地出让金缴库原始凭证。同时,市土地储备中心退还未中标单位竞牌保证金。
  (二)按照《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缴款金额与中标单位竞牌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中标单位填制“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市本级国库。
  (三)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为主体储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入缴库后,市财政局按《通知》规定将出让收入的90%返还给两区,用于国家规定提取“五金”、土地储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旅顺口区、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和保税区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按《成交确认书》确定成交总额的10%缴入市本级国库。
  (一)旅顺口区、金州新区、普湾新区和保税区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竞标单位,须在约定期限内将规定数额的竞牌保证金交至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于交易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按《成交确认书》确定成交总额的10%填制“一般缴款书”,将中标单位竞牌保证金作为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本级国库;保证金余额部分,市土地储备中心按《通知》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缴入土地出让地区级国库。“一般缴款书”的备注栏应标明中标单位、宗地编号。中标单位开具退保证金收款收据,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换领“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作为土地出让金缴库原始凭证。同时,市土地储备中心退还未中标单位竞牌保证金。
  (三)《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缴款金额与中标单位竞牌保证金差额部分,由中标单位填制“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土地出让地区级国库。
  三、本通知自2012年3月16日起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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