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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3-26
实施时间: 2004-3-2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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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经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2004年3月3日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办发[1999]20文件、黑办发〔2003〕11号《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组成: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委员暂定由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为便于工作,省审计厅增加一名领导参加领导小组。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由审计厅长兼办公室主任,设副主任1人。
  办公室组成人员,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经济责任审计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审议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报告;
  听取、审议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省人事厅利用审计结果的报告;听取省纪委、监察厅对省审计厅移送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
  (三)审定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经济责任;
  (四)研究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五)综合有关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审议、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定;
  (七)确定有关会议的内容、范围,并组织召开全省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第四条 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开展工作。
  (一)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人事厅工作职责:
  1.根据组织、人事工作、企业管理需要,制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省管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划,本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人员、重点资金使用监督的原则,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议,提交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审定;
  2.根据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计划,以书面形式向省审计厅出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对象、时限、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3.向省审计厅通报被审计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有关经济问题和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4.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进行任用、调整、表彰,并每年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利用审计结果情况;
  5.对省审计厅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6.负责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委纪检委、监察厅工作职责:
  1.每年底前根据信访举报情况,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和建议,经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审计厅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2.向省审计厅提供有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纪和廉政纪律问题的线索;
  3.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打击陷害审计人员、举报人员、提供资料人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省审计厅移送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5.对有关部门不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和不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情况进行查处;
  6.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对审计机关移送的经济责任审计案件线索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审计厅工作职责:
  1.将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审计机关年度项目计划管理,根据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2.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3.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4.负责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
  5.具体承办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7.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的时间、议题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责任领导小组会议和全省性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工作的文件、法规、制度等;
  (三)组织成员单位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提出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不定期向省领导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督促落实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领导交办事项;
  (六)收集和反馈省内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动态、不定期编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传达领导讲话,交流工作经验等;
  (七)负责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经费的编制预算和管理使用;
  经费使用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就经济责任工作调查研究。
  参加学习和会议、组织培训、召开会议、印刷文件、资料。
  聘请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等费用。
  (八)印发以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上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或印发市、县的文件,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办公室主任签发;
  (九)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讨论解决日常事务,布置下步工作。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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