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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流[2012]34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4
实施时间: 2012-5-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0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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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外经贸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申报项目。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流通处)、外经贸厅(财务处、机电办、科技处和进出口处)申报。
  2.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按照《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审核要求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初审工作,确保申报的项目符合贴息资金支持条件以及报送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3.请于5月8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并将本地区(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一份)、外经贸厅(一式四份),逾期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的详细材料由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和省属企业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一份)、省外经贸厅(一式两份)。
  报送复印件材料时,要将原件一并报送省外经贸厅,经核对后原件返还企业。
  请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严肃性给予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外经贸厅。
  联 系 人:
  赵 焱 省财政厅 电 话:024-22825350
  都志超 省外经贸厅 电 话:0411-82809290
  附件: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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