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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流[2012]52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6-2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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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服务业委: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财建〔2012〕2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服务业、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本着方便车主交车、申领补贴的原则,合理设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受理工作。要根据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财政部公告〔2012〕27号),认真审核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严禁徇私舞弊、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各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三、各市财政、服务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的清算和总结工作,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和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
  附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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