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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规范明码标价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7
实施时间: 201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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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消费者协会,省垦区物价局、消费者协会,省森工物价局:
  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颁布以来,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和相关企业都希望能够积极推进明码实价,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明码实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有关领导讲话精神,为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价格环境,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省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积极推进明码实价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做为明码标价的高级形式,明码实价的要求是:对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标示并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对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按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合理价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按标示价格进行交易。明码实价的价格信息更加透明,更为真实,更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更加有利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体系也已建立并形成,经营者和消费者也渐趋成熟,在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推进明码实价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二、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中消协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各行业的特点,推进明码实价工作首先选择下列价格和收费或行业: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居民用电、成品油、自来水、供热、燃气、电信、市内公共交通行业和公路车辆通行收费、学校的学杂费和住宿费、景点门票等;
  (二)目前已经具备一定明码实价基础、内部管理比较规范、自律能力较强的大型商贸连锁企业的专卖店(专柜)、超市等,银行业(商业银行)、烟草批发零售业等。
  (三)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在当地具有一定明码实价基础的行业和边境口岸地区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三、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目标
  推进明码实价是一项长期任务,要积极稳妥,不能急于求成。各地要分阶段、有重点地抓示范、抓推广、抓突破、抓落实。目前已经实行明码实价示范店、示范街的地区,要通过典型示范,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明码实价工作。对于已经实行明码实价的行业,要认真总结明码实价工作经验,宣传明码实价的意义,动员更多的经营者参加明码实价活动,进一步扩大明码实价的范围。到2012年底,各县(市)至少要有1个明码实价示范店,各市(地)至少在每个区要有2个明码实价示范店,省垦区、森工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为更有利于进一步在全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将把明码实价工作列为考核内容之一,年底省局将统一进行考核、验收。
  四、实行明码实价的方式
  实行明码实价,是进一步推进信息对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方式。参加明码实价活动的经营者必须自愿签定《黑龙江省明码实价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同时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行标示明码实价的标志:如明码实价店、明码实价柜台等等单位和场所信息。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要对符合明码实价条件的经营者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积极的社会监督。
  为了便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决定实行统一样式的明码实价标签(收费公示板),标价签颜色为橙色,格式为:商品标价签(明码实价)、**收费公示板(明码实价)。凡实行明码实价的经营者,应使用明码实价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已经印制使用明码实价标价签的地市,可以继续使用,在使用完之后再按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的统一规定监制。
  实行明码实价的价格和收费,在有价格优惠和价格折扣时,应明确标识(如景点门票对老人、学生、军人的优惠条件和优惠价格;公共汽车对乘车卡和学生卡的优惠价格;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对会员实行优惠等)。
  实行明码实价的价格和收费,在进行折扣促销时,要使用明码实价降价标价签。
  实行明码实价的价格和收费,如果以分期付款为条件并加收合理费用时,要进行明确标示。
  五、几点要求
  各地价格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认真研究落实,保证这项工作取得具体成效。各地在推进明码实价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推进明码实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推进明码实价是对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价格是经济运行的信号,推进明码实价有利于正确引导资源配置。推进明码实价工作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放心消费的必要条件。明码实价既降低了经营者的经营费用,也减轻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明码实价的现实意义和重要性,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要高度重视明码实价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全力推进,既要积极借鉴外地的经验,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大胆创新,积极稳步推广明码实价工作。
  (二)加强宣传,大力倡导。要强化宣传引导工作,要使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明码实价的重要意义。推行明码实价更多地需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进行积极倡导。各地要对实行明码实价的经营者和单位加强宣传,让广大经营者懂得实行明码实价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种双赢的模式,由于不需要讨价还价,经营者可以减少人员、而且便于内部管理,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同时,由于明码实价交易简单,缩短了交易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销售量,提高经济效益。明码实价还可以提高经营者的信用程度,提高消费者对该经营者和单位的信心。通过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让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逐步接受明码实价,改变交易习惯,实现互利双赢。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明码实价列为价格诚信评比的前置条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结合价格诚信评比工作,大力宣传、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开展明码实价工作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企业一旦做出明码实价承诺,就必须信守承诺,说到做到。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经营者兑现《黑龙江省明码实价承诺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经营者虚高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促销、模糊赠与、胡乱标价、擅自涨价等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以确保推进明码实价工作收到实效。
  (四)及时总结,不断完善。推进明码实价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明码实价工作,各地要按照部署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尽快抓好落实,并根据开展情况及时做好总结,不断完善提高。省物价监管管理局将在各地开展总结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方式在全省进行经验交流,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相互提高,使我省的明码实价工作尽快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建设和谐龙江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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