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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评协[2012]5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2-10-12
实施时间: 2012-9-13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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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已由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12年9月1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各地市州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以《通知》为基础,制定了当地收费标准的,可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省外评估机构到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办公场所显著的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等,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方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应当与委托方就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收费条款。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收取评估服务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票据。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和执行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时,报价和收费应在《通知》规定的上下浮动范围内。凡报价或收费低于《通知》规定的最低下浮范围的视为低价竞争行为,下浮超过50%或经常性采取低于下浮幅度的为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经检查发现或举报有以计时收费方式变相低价竞争行为的,由省评协专门委员会或组织专家组对其评估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专项核查并确定其行为。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参加投标活动时,须在投标文件中附送《通知》及本办法。按照《通知》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不得采取恶意低价等方式参与招标。
  资产评估机构承接非法定业务不得采取恶意低价方式。
  第八条 为规范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建立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自律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经由调查核实后,提交惩戒委员会作出行业自律惩戒和扣除保证金决定。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或在执行法定评估业务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对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给予以下自律惩戒,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进行谈话提醒,并发关注函。
  (二)采取商业贿赂形式承揽业务的,按所缴纳保证金的50%计扣,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三)低价承揽业务或恶性降价竞争:
  1、在一个年度内,资产评估服务平均收费在基准收费标准80%(不含)-65%(含)之间的,对该机构发关注函,对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评估师进行谈话提醒;
  2、在一个年度内,资产评估服务平均收费在基准收费标准65%(不含)-50%(含)之间的,对该机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并扣除保证金3000元,对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评估师进行谈话提醒;
  3、资产评估服务收费低于基准收费标准50%以下的,对该机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并扣除保证金5000元,对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评估师予以警告;
  4、在一个年度内,资产评估机构因低价承揽业务或恶性降价竞争再次受到惩戒的,应予以公开谴责,并扣除保证金10000元,对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评估师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 在重大招投标项目中恶意降价竞标,并在行业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除保证金5000元,对该机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对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评估师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出具虚假发票或不出具发票的,对该机构予以公开谴责,并移交相关政府部门。
  第十条 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恶意低价竞争承揽业务的行为向政府有关部门、省评协举报、投诉。
  经省评协受理并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予以相应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评估项目收费报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情况向省评协报备,并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采取隐瞒不报或另行编号等行为瞒报、少报的,一经查出,按瞒报、少报项目的收入10%计交违约金,对该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未执行《通知》和行业有关规定而受业内惩戒、行政处罚的,按不良记录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省评协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抄送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省评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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