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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2年度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培训补贴有关申报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人社发[2012]16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0-11
实施时间: 2012-10-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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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深财社函[201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异地务工人员个人申报培训或鉴定补贴提交发票、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通知如下:
  一、员工个人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期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申报培训或鉴定补贴时,可不提交培训鉴定发票。在2012年8月2日之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培训或鉴定发票。
  二、员工个人申报培训或鉴定补贴,实行常态化管理。符合条件的员工,即可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http://app.sz12333.gov.cn/NMGLDOutWeb/login.jsp)进行申报。
  三、企业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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