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人社发[2012]18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0-16
实施时间: 2012-10-16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
  为规范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工作,维护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秩序,促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期将在全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12年深圳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孙从争、倪瑾,电话:25942980)
  2012年深圳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规定,为规范和维护全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正常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信誉和风气,促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领域内的不规范行为,维护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正常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使事业发展。
  二、工作内容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对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的:
  1.擅自改变办学许可证核定的机构名称、培训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及开展培训活动的;擅自增设培训项目、超范围培训的;
  2.随意压缩培训学时;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异地开展培训;擅自组织毕业学员参加外地职业技能鉴定、为异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擅自到我市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条件、串通外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买卖、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有下列行为的:
  1.非法违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
  2.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
  3.在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包括串通考评员不按考核要求评分、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违反考场纪律、私自篡改鉴定成绩等。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10月20日起至11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0日—10月26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10月24日(星期三)上午召开全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宣传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落实整治措施。(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举报电话:25942980,传真:25943045)。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要认真学习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教学和鉴定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29日—11月2日
  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要对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自查自纠情况于11月2日前,按照管辖关系书面报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三)清理整顿阶段:11月2日—11月16日
  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别成立工作组,对所许可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成立督查组,对各区整治工作给予督促指导。
  培训鉴定机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交由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大队)严肃查处,切实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对发现的违规办学和违规鉴定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备案;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资质,吊销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梳理总结,认真分析,提出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总结阶段:11月17日—11月30日
  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漏补缺,分析情况,确保整治到位。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对本次专项行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11月28日前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11月30日上午召开全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总结工作情况,全面贯彻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各项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维护我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秩序,是维护培训鉴定机构和学员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各区、各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清理整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紧密配合。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以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技能鉴定主管部门紧密配合,统一行动,开展检查行动。
  (三)突出重点。本次行动的重点放在各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各机构要按本方案要求,认真检查,对存在问题实事求是整改。
  (四)严肃纪律。对于这次检查行动,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强调纪律,严禁徇私枉法,对违反纪律的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章立制。以这次清理整顿为契机,进一步健全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制度,严格“谁审批、谁管理”原则,加强对机构的日常管理,依法履行办学行为管理以及技能鉴定活动的监管职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 辽人社发[2013] 2013/5/1
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 2021/4/30
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7] 2017/5/3
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人[2015]43号 2015/3/2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企业 沪人社职发[201 2012/2/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升 闽政办[2015]13 2015/10/12
关于进一步调整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9/3/2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天津 津人社局发[201 2013/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 沪人社技发[200 2009/3/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 沪府办[2014]70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