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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10-22
实施时间: 2012-10-2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4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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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用人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用人单位应为所有职工(兼职人员除外,下同)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每名职工每月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X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从201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为所有职工申报参加失业保险,如不申报或者申报人数少于本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我局将按照用人单位该月的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进行征收或者对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进行稽核,依法确定失业保险应参保人数。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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