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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10
实施时间: 2012-5-1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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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现将落实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积极做好申报企业的类型认定工作,外省来赣投标的中小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中、小、微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三、中、小、微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时必须将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明确载明,告知所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投标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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