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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执[2012]3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0-15
实施时间: 2012-12-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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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预算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和《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财库[2005]6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支付效率,经研究,现就省级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二、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中的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单笔支付在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支出,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可以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为依据。用款计划申报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有关规定进行。
  四、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需要支付资金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填报《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填写《省级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相关单位审签后送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审核。列入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将上述表格、资料先提交审核中心审核,再由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审核。
  2.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依据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审核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和《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分别向代理银行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
  3.代理银行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款项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或有关收款单位,并向预算单位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预算单位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有关原始凭证入账。
  五、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流程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执行。
  六、预算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账务核算。需要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设立基本建设账套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建设会计凭加盖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授权支付回单、省级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原始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记账。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八、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在预算批准下达前确需先行支付的,须按照“绿色通道”预核预算指标后方可支付,即: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先行支付资金的理由、金额等事项;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省财政厅总预算局审核并报省财政厅领导批准,再由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进行指标预核,并通知单位办理支付。
  九、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除代建管理费可直接支付给代建单位外,其余财政性资金按支付内容分别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用款单位。
  十、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按省财政厅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内容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政府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管理实施备案制度。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有关自筹资金的主要合同订立或者其他重要文件签署后,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财政性资金拨付的依据。
  十三、本规定从2012年12月25日起执行。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
  2012年10月15日

相关附件:
省级预算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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