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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2016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采[2012]1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27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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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各事业单位,安诺经纪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行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更好地维护采购双方的保险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保险法》、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2013—2016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公务用车。
  二、定点保险公司及定点服务单位(见附件1、附件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财政厅将为定点保险公司颁发“2013—2016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证书。
  三、保险经纪公司
  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四、实施期限
  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五、投保险种和赔偿限额
  (一)交强险,按国家规定;
  (二)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指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
  (四)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投保,每人每座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
  (五)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
  (六)玻璃单独破碎险;
  (七)车身划痕险,赔偿限额2000元。
  六、保费及优惠率
  交强险按国家规定费率执行。商业险优惠率均为30%。
  七、办理程序
  (一)投保程序
  1.原保单到期车辆
  对于年底原保单到期的公务用车,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提供纳入预算管理车辆信息,由保险经纪公司在保单到期前,制作各采购人车辆投保清单(包括预算内车辆和未纳入预算内车辆),统一交各定点保险公司。各定点保险公司交采购人审核确认后,由各定点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
  2.期内新增车辆
  期内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属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备案前,与保险经纪公司联系并办理投保手续后,方可到省财政厅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属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公务用车,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及时联系保险经纪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将投保清单与采购合同一并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3.期内退保车辆
  在保险期内,车辆如需要办理退保,定点保险公司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退保仅限于过户、报废车辆,其他车辆不得退保。预算内车辆退保的保险费,将退还国库。
  (二)保费支付程序
  1.纳入预算管理的车辆,保险经纪公司对经采购人确认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进行初核,送达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复核。政府采购管理处复核后,制作保费支付通知单(见附件3)和保费支付明细(见附件4),送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确认后,再由省财政厅预算处进行终审。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预算处的终审结果,连同保费支付通知单和保费支付明细,以及保费汇总确认表交省财政厅国库处后,将保费直接由财政统一支付至各定点保险公司。
  2.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车辆,保险经纪公司对经采购人确认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进行初核,送达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复核。复核通过后,制作保费支付通知单和保费支付明细,采购人凭审核后的保费支付通知单、保费支付明细、保险发票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3.保险经纪公司对有关单据、清单进行审核,如发现保险单内容不符合保险服务协议的相关要求,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要求重新出单。
  4.省政府驻外机构公务用车的保险费,按部门预算核定的标准直接拨付给单位,由单位自行投保。
  5.纳入预算管理的车辆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车辆的保费,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支付。
  (三)理赔程序
  投保车辆出险后,采购人应立即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同时通知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办理索赔手续。
  八、对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的要求
  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做好采购人的承保工作。同时,定点保险公司要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协调,定点保险公司只能由专属服务机构出具保险单证,各公司的其它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招揽、承接采购人公务用车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公司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为采购人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协助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监督定点保险公司的协议履行情况,协调处理疑难或重大保险索赔案件,切实保障采购人的保险利益。并协助开展防灾防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等部门将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服务考核,对拒不执行定点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各定点保险公司考核结果将作为第二年承保份额划分的依据。
  (二)采购人在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或不通过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投保,省财政厅将不予支付保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采购人要维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不得无故拖延确认保单,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正常服务范围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三)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在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标的定点维修企业中进行车辆修理,定点维修企业名单见附件5,也可在云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特殊情况下,如公务用车在昆明市区以外的地区出险,可不受此规定限制。乙方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当地发生的合理的临时修理费用。
  (四)对发现定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服务协议的,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反映或投诉。对发现定点保险公司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服务承诺的,也可向保险经纪公司反映。一经查实,将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甚至取消定点保险资格。
  联系电话: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0871-3619541  3637530(传真)
  附件:1.保险经纪公司、定点保险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2013-2016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服务单位
  3.保费支付通知单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费支付明细
  5.2012—2014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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