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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天然气加气站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6-27
实施时间: 2012-6-2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36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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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583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及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天然气加气站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运输工具用天然气加气站纳入城市燃气监管范畴,天然气加气站不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范围,已取得省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证自行废止。为进一步规范从事天然气加气站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天然气加气站注册登记的企业,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已经注册登记的天然气加气站,经营项目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到期的,企业凭《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有效期限申请变更或办理换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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