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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22
实施时间: 2012-10-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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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2012 年6号)的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市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二、应税服务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三、凡从事上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可以到辖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手续等涉税事宜。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征管单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doc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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