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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我省代理业务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6-19
实施时间: 2012-6-1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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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州(地、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部长令)的精神,现就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须首先在省财政厅获准登记备案并公布。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一致。
  二、凡申请在我省登记备案的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我省境内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办公设备,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申请登记备案的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原申请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要求,将有关证件(原件和扫描件、复印件)和资料装订成册,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同时提供在我省境内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办公场所证明、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办公设施设备情况、从业人员学历、职称、资格证明等资料。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认定的代理业务范围承办政府采购事宜。我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我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六、对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获准登记备案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我省将通过《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公开发布。
  联系人:索朗卓玛             联系电话(传真):0971-6159677
  办公地址:西宁市黄河路30号
  青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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