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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28
实施时间: 2012-9-28
失效时间: 2013-7-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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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适用本公告。
  二、对于下列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报送1份,下同);
  2.残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残疾人个人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以残疾人个人为纳税人的,需提供承包、 承租、挂靠经营合同及复印件。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注册在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且许可证上注明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及复印件。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非营利性质证明及复印件。
  (十)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及复印件。
  (十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复印件。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
  三、对于下列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及复印件。
  (三)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复印件;
  2.企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四)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及复印件。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及复印件;
  2.企业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四、对于下列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提交《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申请退税所属月份管道运输服务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2.申请退税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申请退税所属月份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2.申请退税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企业签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和复印件。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试点纳税人,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实行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暂依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213号)执行。
  六、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上年度免征增值税或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
  七、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或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7-30
实施时间:2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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